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403执918号
申请人吴张超尘,女,199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又天(原告吴张超尘的父亲),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华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6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655N。
法定代表人:周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旭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东,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910930374。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40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华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攀枝花市华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661,663号[产权证号:川(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14144号)]房屋的查封。
攀枝花市华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661,663号住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川(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14144号)]过户给吴张超尘所有。
执行人 吴张超尘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丁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