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4执恢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2月3日出生,住攀枝花市**。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华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河石坝苏铁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5655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住攀枝花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攀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华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作出(2018)川04执恢1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房屋(房产证号:攀房权证西字第0××2号、0××3号、0××4号)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华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院查封的其公司名下另一套房屋(房产证号:攀房权证西字第0××0号)价值已超过执行标的金额,并提交了上述三套房屋已销售的证据,请求解除查封。经本院审查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攀枝花市××房屋(房产证号:攀房权证西字第0××2号、0××3号、0××4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华
审判员 杨 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