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华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又天、某某、攀枝花市华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403民初268号
申请人:*又天,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边县人,攀枝花市西区吴记川味饭店经营者,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申请人:吴***,女,199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华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6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65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15104200910930374。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旭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吴又天、吴***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华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又天、吴***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华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661号、663号铺面进行查封。申请人*又天、吴***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又天、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华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西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1414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