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2民初2339号
原告: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住清丰县古城乡古城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670054577C。
法定代表人:李留山,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华,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原告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库锁庆
人民陪审员 肖 颖
人民陪审员 乔贵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