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922民初3181号
原告: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670054577C,住所地:清丰县(原县种子公司院内)。
负责人:李留山,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李建春,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2017年9月20日,原告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丽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