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22民初5180号
原告:***,女,汉族,1955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运生,男,汉族,1955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系原告***之夫)。
被告: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城食品路(原种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670054577C。
法定代表人:李留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相璞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姬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