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

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922民初920号
原告: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地址清丰县(原县种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留山。
委托代理人:李亚冰,男,汉族,1983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男,38岁,住清丰县。
原告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计59元,由原告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玲
代理审判员  赵瑞娜
人民陪审员  白瑞粉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倪小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