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2民初1854号
原告: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670054577C。
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古城乡古城集村。
法定代表人:李留山,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华,女,汉族,1978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使案件诉讼程序无法进行,应依法驳回原告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可待查明被告具体地址时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瑞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荣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