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22执16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清丰县古城乡古城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670054577CP。
法定代表人:李留山。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关于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922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亦未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账户,我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账号进行了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3日),冻结期满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届满前15日内向我院书面申请继续冻结,否则,申请执行人将承担逾期的法律后果。
2.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工商、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
3.已经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J×××**五征牌汽车(已经报废),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查封期限自2020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7日,查封期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届满前15日内向我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否则,逾期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三、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通过邮寄送达终本约谈表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没有反馈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视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全部债权暂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国波
审判员 秦 冰
审判员 杨杰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