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922执1252号
申请人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城关镇食品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佀红(*)周。
本院立案执行的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侣红(*)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清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922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侣红(*)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清丰县农乐种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
下
终结(2018)豫0922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秦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