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江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畅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东江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081民初262号
原告:湖南畅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燕,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江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X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锋,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畅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旅公司)与被告湖南东江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畅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江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畅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江湖公司向畅旅公司支付欠付设备款100800元和设备维修款6100元,共计106900元,并自2019年11月1日开始以86400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11月1日开始以106900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3.85%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日,金额为7785元,后续利息按前述标准另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东江湖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东江湖自主售取票采购协议》,约定东江湖公司向畅旅公司采购4台自助售取票机,单价为36000元/台,合同总金额(含税)为144000元。硬件设备供货期限为30个工作日,自双方签订本采购合同且畅旅公司收到东江湖公司的预付款之日起计算。东江湖公司付款节点为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预付合同总额30%,即人民币43200元,设备发货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预付合同总额20%,即人民币28800元,设备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40%,即人民币57600元,质保金为合同总额10%,即人民币14400元,一年后支付。上述合同签订后,畅旅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东江湖公司实际于2019年10月对设备投入使用。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自设备验收后,东江湖公司应当支付合同总额的90%,但东江湖公司仅于合同订立初期支付了30%的预付款。截至目前,剩余100800元款项均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但经畅旅公司多次催要,东江湖公司均未履行付款义务。另,在设备单投入使用中,应东江湖公司要求,原告分别于2020年3月29日、4月20日对部分设备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用6100元,东江湖公司员工李黎予以签字确认,但相关款项也一直未支付。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畅旅公司已经按约履行自身合同项下义务,但东江湖公司不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东江湖公司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严重损害了畅旅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东江湖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东江湖自助售取票机采购协议》。该协议约定,东江湖公司向畅旅公司购买4台自助售取票机,单价36000元/台,总计144000元,货到后畅旅公司为设备提供一年免费维护,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东江湖公司向畅旅公司预付合同总额30%,即人民币43200元,设备发货后五个工作日内东江湖公司向畅旅公司预付合同总额20%,即28800元,设备验收后(即设备到货后,乙方上门安装调装设备可以正常使用,以设备验收报告东江湖公司签字为准)十个工作日内东江湖公司向畅旅公司支付合同总额40%,即57600元,质保金为合同总额10%,一年后支付,价款为14400元。合同签订后,东江湖公司支付了预付款项43200元,随后,畅旅公司向东江公司发货。2020年3月29日和4月20日畅旅公司对东江湖公司采购的机器设备进行了维修,东江湖公司对此签字认可。2020年6月17日,东江湖自助售取票机经双方验收完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东江湖自助售取票机采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东江湖公司欠原告畅旅公司货款100800元不付,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于原告畅旅公司要求被告东江湖公司支付货款1008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费计算问题。根据畅旅公司的当庭陈述,畅旅公司在2019年11月1日已经开始使用,故对于原告畅旅公司主张自2019年11月1日起算资金占用费,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东江湖自助售取票机采购协议》约定,应当分发货后、验收后、验收后一年分段计算。结合项目竣工验收及实物交接表可知,自助售取票机验收时间为2020年6月17日。结合上述事实,东江湖公司逾期付款应当分三个阶段认定,根据合同约定,具体为设备发货后五个工作日至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即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7月1日;验收后十个工作日至缴纳质保金前,即2020年7月2日至2021年3月29日;缴纳质保金后,即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12月1日。
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当事人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法院应当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原告畅旅公司主张按照LPR利率计算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东江湖公司逾期支付设备款为100800元(28800+57600+14400=100800)。被告东江湖公司逾期付款利率分段计为,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7月1日,28800×3.85%÷360×236=726.88元,2020年7月2日至2021年3月29日,86400×3.85%÷360×270=2494.80元,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12月1日,100800×3.85%÷360×246=2651.88元,逾期付款利息总计5873.56元。
鉴于两次维修均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合同约定货到后东江湖公司为设备提供一年免费维护。故,对于原告畅旅公司要求被告东江湖公司支付6100元维修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东江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畅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100800元;
二、被告湖南东江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畅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1日逾期付款占用费5873.56元,之后的占用费以1008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南畅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1297元,由被告湖南东江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庚雄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冰鑫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