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杭州科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6号钱龙大厦818室。
被执行人金华派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李渔路888号世贸中心D区4层。
申请执行人杭州科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派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10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84294元、诉讼费10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据职权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702执2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标彦
执行员林向荣
执行员王建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王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