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科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科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华派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7**民初10697号
原告:杭州科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林晓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水伟,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扬,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派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应志坚,经理。
原告杭州科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派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中央空调系统工程款人民币84294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586元(违约金自2016年7月1日起算,暂算至2016年10月1日,剩余违约金按每日0.1%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合计人民币9188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正平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原告与被告的关联公司浙江派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派恩”)约定原告为被告购买并安装中央空调系统、新风系统及热水系统,合计价款为335000元,并约定如浙江派恩延期支付货款的,每日支付延期部分的0.1%的违约金给原告。浙江派恩支付定金及部分工程款后,原告按约完成了被告住所地中央空调系统、新风系统及热水系统的安装。安装完成后,浙江派恩或被告均未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84294元。2016年6月21日,原告向浙江派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工程款支付申请单》,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浙江派恩或被告立即支付上诉中央空调系统工程款的余额人民币84294元。2016年8月10日,被告出具《付款承诺书》,明确被告“尚欠原告中央空调系统工程款人民币84294元,承诺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4万元,余款在2016年12底前付清。如未兑现承诺,原按合同条款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同时承诺“浙江派恩与被告系关联企业,因浙江派恩即将注销,故原告与浙江派恩的债权债务由被告全权承担”。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按《付款承诺书》支付尚欠中央空调系统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华派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科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欠款84294元,违约金按日0.1%自2016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华派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履行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不服部分诉讼标的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正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许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