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3870号之一
原告:无锡昌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03547205C,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华圻村。
法定代表人:丁纪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久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68681250,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董村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毓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昌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久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昌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昌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昌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2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902元,由无锡昌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