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3870号
申请人:无锡昌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03547205C,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华圻村。
法定代表人:丁纪昌。
被申请人:南京久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68681250,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董村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毓成。
申请人无锡昌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久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昌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久马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久马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