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昌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昌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昆明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气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民初7122号
原告:无锡昌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华圻村。
法定代表人:丁纪昌。
被告:昆明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
法定代表人:文勇。
被告:******气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杨荣厚。
原告无锡昌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气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应由我院审理,故将该案移送至我院。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无锡昌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昌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案原告未向我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昌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崔光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