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91民初4367号之一
原告***迭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853341689,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锡义路**。
法定代表人杨铮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漪,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昌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03547205C,住所,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华圻村div>
法定代表人丁纪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迭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昌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迭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无锡昌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迭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撤回对无锡昌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迭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8元,减半收取3289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5659元(此款已由***迭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由***迭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良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