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1民初1758号
原告:***,男,1993年6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告:湖南警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大道769号军民融合科技城C组团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PP5XL9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水东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183886157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警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谷 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