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21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警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警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规定期限内履行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2)湘122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警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主动交纳人民币9196.2元,该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9146.2元,收取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