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21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南警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警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警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5日内履行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2)湘1221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湖南警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17090.1元,并缴纳执行费156.35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本案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