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英华消防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英华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邢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191民初7931号
原告河南省英华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21号楼2层1号。
法定代表人程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玲玲,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亚如,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邢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十里铺街18-3。
负责人邢全喜,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亚男,女,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系居委会员工。
原告河南省英华消防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邢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玲玲、冯亚如,被告委托代理人马亚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7月26日,河南省联大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联大)与被告分别签订合同书三份,约定由河南联大承担被告发包的化庄社区、大邢屯社区和小邢屯社区拆迁安置小区视频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和安装工作。合同价款分别为化庄社区246960元、大邢屯社区706820元、小邢屯社区126220元。同时,三份合同均约定工程款最终以实际决算为准。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20%,设备到达工地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40%,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30%,系统正式运行3个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5%,系统免费维护及保修工作一年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5%。被告若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应支付合同款项3‰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2013年3月15日,河南联大与被告签订合同变更协议,约定河南联大将其在上述三份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被告。同日,原、被告按照原合同内容重新签订合同。2015年4月14日,原、被告委托河南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3个工程价款进行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审核金额为化庄社区246960元、大邢屯社区706820元、小邢屯社区12622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68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8万元及违约金5.4万元。
被告辩称,1、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0万元;2、违约金过高,申请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整;3、祭城路办事处邢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属金水区人民政府管辖,后由于城区变动,划为郑东新区管辖,原、被告双方签订及履行合同均在金水区人民政府管辖期间,且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初,金水区人民政府承诺合同项目安装费由其与被告共同承担,现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0万元,余下68万元应由金水区人民政府承担,或者由承接其权利义务的郑东新区人民政府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6日,被告与河南联大签订合同书三份,分别约定被告委托河南联大设计和承建化庄、大邢屯社区、小邢屯社区的视频监控系统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分别为246960元、706820元、126220元,工程款待工程完工后以实际决算为准。合同均约定支付时限为: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20%,设备到达工地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40%,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30%,系统正式运行3个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5%,系统免费维护及保修工作一年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5%。若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合同款项3‰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2013年3月15日,被告与河南联大签订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原合同乙方公司名称作出变更,原河南省联大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省英华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三份,合同内容与上述三份合同内容无变化。
2015年4月14日,河南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金水祭城拆迁安置小区视频监控系统(化庄社区)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显示结算定案金额为246960元;关于金水祭城拆迁安置小区视频监控系统(大邢屯社区)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显示结算定案金额为706820元;关于金水祭城拆迁安置小区视频监控系统(小邢屯社区)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显示结算定案金额为126220元。上述结算审核报告均有原、被告双方及审核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双方确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0万元,剩余68万元未支付。
以上案件事实有2008年7月26日合同书三份、合同变更协议一份、2013年3月15日合同书三份、结算审核报告三份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告与河南联大签订的合同、合同变更协议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将涉案工程委托河南联大进行设计承建,后河南联大与被告签订变更协议将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辩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承诺合同项目安装费由其与被告共同承担,余下68万元工程款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承担,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68万元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经审查,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5.4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邢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英华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680000元及违约金5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40元,减半收取5570元,诉讼保全费4190元,由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邢屯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胡向楠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