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英华消防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英华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民初26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朱江林,男,1986年7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英华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4号楼B座7层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2636197L。
法定代表人:李栋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世帆,该公司员工。
原告朱江林诉被告河南省英华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豫0185民初2614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河南省英华消防安装有限公司的账户41×××93予以冻结保全105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强城市广场支行),现双方达成调解,原告朱江林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后,原告朱江林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英华消防安装有限公司的账户41×××93冻结保全105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强城市广场支行)的保全措施。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河南省英华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