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85民初2636号
原告:南昌绿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定埠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05563022T。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河南省英华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4号楼B座7层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2636197L。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男,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昌绿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英华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南昌绿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绿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绿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计4325元,由南昌绿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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