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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金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8民初2643号 申请人:**市金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市石燕桥镇黄牛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32706425X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中街43号7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36326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市金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市金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价值以190000元为限。申请人**市金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市金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予以冻结,金额以190000元为限;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 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