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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8民初264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中街43号7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36326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金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金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作出(2021)川1028民初2643号民事裁定,裁定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予以冻结,金额以190000元为限;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现申请人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保全标的超过**市金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标的上限190000元,故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解除对其账号XXX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账号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 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