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8民初264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中街43号7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36326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金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金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作出(2021)川1028民初2643号民事裁定,裁定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予以冻结,金额以190000元为限;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现申请人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保全标的超过**市金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标的上限190000元,故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解除对其账号XXX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账号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 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