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8民初51号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对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川1028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川1028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八页第十三行‘**’”补正为“温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国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