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301执字第105号
申请人: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孜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受理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孜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孜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康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301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 晞
审判员:张 蕊
审判员:****
二0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雷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