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藏0302民初489号
原告:昌都市卡若区华胜五金店,住所地西藏昌都市卡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女,藏族,四川省遂宁市***,财务人员,现住昌都市。
被告: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昌都市卡若区华胜五金店与被告**、四川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昌都市卡若区华胜五金店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都市卡若区华胜五金店以被告**已全额支付材料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都市卡若区华胜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计230.5元,由原告昌都市卡若区华胜五金店负担。
审 判 长 巴桑拉姆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向巴贡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布
书 记 员 黄 喜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