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8民初1443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实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6号广西裕达集团南宁五象总部基地广东大厦三十七层37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N6D718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告:**1,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南宁市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次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原告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通知要求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易 灿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