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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南宁市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8民初1443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实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6号广西裕达集团南宁五象总部基地广东大厦三十七层37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N6D718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告:**1,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南宁市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次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原告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通知要求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易 灿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