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05民初2867号
原告:广西梧州峰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舜帝大道西段1号A6第19幢10号独立交易展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34029089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宁市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玉洞大道44号云创谷1号办公楼十二层1259号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N6D718X。
法定代表人:卢彬。
原告广西梧州峰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广西梧州峰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广西梧州峰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其清偿货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梧州峰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计619元,由原告广西梧州峰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