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华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

沧州华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野田农用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32民初1996号
原告沧州华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野田农用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华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野田农用化学有限公司名下4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400000元,保单号:022013012600040200007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野田农用化学有限公司名下4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沧州华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路英
书记员  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