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财保60号
申请人沧州华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11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承诺对因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他人财产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将无条件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1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90元,由申请人沧州华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德龙
书记员 赵金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