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津0116民初11029号
原告沧州华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华泰公司)与被告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威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沧州华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文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诺威尔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华泰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诺威尔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沧州华泰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依约履行了供货等合同义务,而诺威尔公司未依约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诺威尔公司应给付沧州华泰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至50%计算。沧州华泰公司主张自2020年7月13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2,0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沧州华泰公司要求诺威尔公司给付货款及违约金47,01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诺威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沧州华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依法对本案缺席判决。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合同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沧州华泰公司作为乙方(卖方)、被告诺威尔公司作为甲方(买方),双方在天津滨海高新区先后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以下主要内容,诺威尔公司向沧州华泰公司采购无缝钢管、法兰等产品;签订后发货前诺威尔公司向沧州华泰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0%货款,且沧州华泰公司向诺威尔公司开具合同全额增值税发票,付款方式为电汇;沧州华泰公司送货至诺威尔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创新大道346号;按照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起诉。其中,双方于2020年6月1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装备-采购-20200612-CZHT-HU-013-中石油B包改造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4,354元;双方于2020年6月1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装备-采购-20200619-CZHT-HU-014-中石油B包改造(龙岩、莆田、福清)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36,372元;双方于2020年6月3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装备-采购-20200630-CZHT-HU-015-安沙站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1,833元;双方于2020年7月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装备-采购-20200708-CZHT-HU-016-揭阳、安沙站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2,148元;双方于2020年7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装备-采购-20200713-CZHT-HU-017-中石油B包二次增补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304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沧州华泰公司均依约履行了供货等合同义务。2021年1月29日,沧州华泰公司向诺威尔公司发出对账函,诺威尔公司在该对账函上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对双方上述工业品买卖合同项下货款共计45,011元未向沧州华泰公司支付的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沧州华泰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沧州华泰公司提供的有诺威尔公司签章确认的对账函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华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5,0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元,共计47,01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被告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孙世宏
书记员 贾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