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华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沧州华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民初710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沧州华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五里窑。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沧州华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