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民初710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沧州华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五里窑。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沧州华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