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4349号
原告:深圳市华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龙岗创新产业园**软件园A3栋12层(**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8044X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憧瑶。
被告:郑林海,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林海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林海返还原告支付的工程款375515元和相应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11月15日共计129077.27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工程款450000元和相应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11月15日共计150911.79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5日,二被告以原告的名义承接了汕头市澄海区宜华木业城装修工程,二被告均向原告签订了施工安全生产、不拖欠工人工资、不拖欠材料及设备款等承诺书,并均与原告约定由原告将建设单位的工程款转入二名被告的指定账户,再由二名被告代原告支付工人的工资和材料款。截止目前,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分别向被告郑林海总共支付了工程款375515元,向被告***总共支付了工程款450000元。但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上述款项后,未依约支付工人工资和购买材料,转而将款项据为己有,原告多次催还上述款项,被告均不理睬,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构成不当得利的法律要件为:1.一方获得利益;2.一方获益无法律依据;3.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主张,被告与原告约定由原告将建设单位的工程款转入二名被告的指定账户,故原告以不当得利为案由,与其起诉状的***在矛盾,原告可依法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4.77元(原告已预交),本裁定书生效后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