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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发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35587号之二 原告深圳广发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上水径东区一巷一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109630E。 法定代表人刘坤华。 被告深圳市华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龙岗创新产业园**软件园A3栋12层(**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8044X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广发盛世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广发盛世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广发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06.39元、保全费4326.38元,合计10032.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