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民初40号
原告:莱州梨水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夏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85022735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告:北京汉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30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7318736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莱州梨水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莱州梨水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梨水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计655元,由原告莱州梨水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建仿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