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5民初2099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斗门镇北街村四门四街56号。
被告: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变电路7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年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