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747号
原告:天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庄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庄浪县水洛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庄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8元,减半收取计3684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天水***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