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民初3395号
原告:甘肃聚富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庄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聚富缘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庄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聚富缘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8元,已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49元,由甘肃聚富缘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