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盟通建筑工程公司

**1与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825民初221号 原告:**1,甘肃省***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省***人,小学文化,住***,系原告**1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住所地:******变电路74号。 法定代表人:**2,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副经理。 被告:**3,甘肃省***人,住***。 原告**1与被告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2371.71元(其中医疗费:419.07元;误工费:26200.8元;护理费:873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4900元;残疾赔偿金:17608元;后续治疗费:14410.24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经被告**3亲戚介绍在**3修建新中医院工程干活。2019年6月29日,原告在该工程干活过程中受伤,受伤后原告当天被送往***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中医诊断为:1.左外踝骨折;2.腰椎滑脱;3.左右踝关节骨折。原告住院22天后出院,出院医嘱为:自术后1.3.6月后复查X线片,石膏固定四周,休息3个月,不适随诊。2019年12月25日,甘肃明证司法鉴定所就原告身体受损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业期限、误工期限后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限为180天,护理期限为60天,营业期限为60天;后续治疗费为14410.24元。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3支付住院费9911.79元,出院后给原告2400元,对于其他费用均未各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具体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4月,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形成劳动关系,2019年6月29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因事故发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11月20日,平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平人社工伤认字[2019]300号《平凉市职工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1的伤害为工伤。根据以上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1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