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民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县源通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县***中川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亭市煤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砚峡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县源通供热有限公司经理,住甘肃省**县***东关街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县源通供热有限公司股东,住甘肃省**县***中心街01号,现住甘肃省**县***煤矿小区8号楼1**501室。
以上四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
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县***变电路7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县源通供热有限公司、华亭市煤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省**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21)甘0825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县人民法院(2021)甘0825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县源通供热有限公司、华亭市煤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78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吉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