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盟通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县源通供热有限公司、华亭市煤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民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县源通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县***中川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亭市煤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砚峡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县源通供热有限公司经理,住甘肃省**县***东关街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县源通供热有限公司股东,住甘肃省**县***中心街01号,现住甘肃省**县***煤矿小区8号楼1**501室。 以上四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 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县***变电路7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县源通供热有限公司、华亭市煤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省**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21)甘0825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县人民法院(2021)甘0825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县源通供热有限公司、华亭市煤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78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吉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