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荧姿莱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荧姿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舜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412执606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荧姿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江埔街从化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舜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区龙域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荧姿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舜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0267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常州舜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常州舜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无足额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无登记房产、无支付宝账户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其法定代表人王成为躲避债务,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常州舜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程序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取决于法院依法、及时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程序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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