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1216号
原告贵州**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X组团1,2,3,4,5,3**19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47108213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6月18日生,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154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价值154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