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04执1299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黑龙江勇峰化工添加剂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大庆市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勇峰化工添加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志伟
审 判 员 张 峰
审 判 员 宋晓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廷伟
书 记 员 苑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