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2民初2315号
原告:福建连江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官坂镇***上岗井。
法定代表人:**时,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玉荷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连江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连江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连江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连江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元,由福建连江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冰珺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