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6367号
原告:福建省泉州志成水泥有限公司,住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炀,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泉州志成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泉州志成水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泉州志成水泥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福建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泉州志成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