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562号
原告:福建欧陆铁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福建龙州工业园区民园路45号综合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294136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通,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玉荷西路278号5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6166308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欧陆铁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欧陆铁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欧陆铁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64元、减半收取为2,482元,由福建欧陆铁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