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和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鑫芳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台民保字第401号
原告福建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鑫芳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鑫芳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鑫芳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二被告名下所有的等值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为500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冻结被告福建鑫芳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