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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敬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540号 申请人:***,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申请人:***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中小企业创业园伟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敬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高作镇居委会(高作镇小商品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敬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三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以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者保全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合计限查封金额为2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敬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房产以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者保全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合计限查封金额为2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傅 怡